楚雄师范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联谊会的全称为“楚雄师范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”(以下简称为本会)。
第二条 本会是以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、联谊性的群众团体。在学校党委领导和统战部指导下开展工作,是校党委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,是统战部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要载体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忠诚拥护“两个确立”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坚定不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遵守社会道德;宣传和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,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,立足本职、联谊交友,开展活动,提供服务,团结党外知识分子,架设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和沟通的桥梁,加强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,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。
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原则
一是坚持正确方向。始终抓好思想政治建设,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,积极引导党外知识分子增进共识,亳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。
二是坚持服务大局。着力发挥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人才荟萃、智力密集的优势,围绕学校中心工作,为学校建设发展服务,为统一战线工作全局服务。
三是坚持以人为本。充分尊重党外知识分子的主体地位,了解需求愿望,关心事业发展,解决实际困难,努力解难事、办实事、做好事。
四是坚持规范运行。建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组织体系、运行机制,加强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切实发挥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功能和作用。
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
(一)学习教育。组织会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宣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,提高政治思想素质。
(二)建言献策。把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,掌握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,引导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,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建诤言、献良策,为学校建设发展服务。
(三)联谊交友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、文化、学术交流活动和社情民意调研,促进交往交流,加强联系,增进友谊。
(四)关心会员。关心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,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,发挥作为学校党委联系知识分子桥梁和纽带的作用。
(五)培养人才。发现和培养政治上坚定、专业和业务上突出、师生认可的党外优秀人才,积极为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更大的力量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,吸收和发展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,未加入任何党派。
(二)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,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。
(三)无党派人士。
(四)省、州知联会成员。
(五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社会公德,热心社会活动,有一定的议政建言能力。
(六)从事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,经理事会同意也可成为会员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由所在二级党组织推荐;
(二)填写入会申请表;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:
(一)权利
1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本会活动,接受本会服务;
3、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和进行监督。
(二)义务
1、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声誉;
2、关心支持本会工作,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;
3、发挥表率引领作用,联系团结本校党外知识分子,鼓励和引导他们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送本会。会员加入中共或民主党派,以及退休、调离学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,即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纪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知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定事项须经实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学校党委批准同意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会内的工作机构;
(七)决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组织开展日常工作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,每届任期4年,可连选连任,但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方可继续任职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召开会长会议,处理日常工作。会长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召集,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会长会议参加人员为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二十条 会长、副会长和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政治素质好,奉献精神强;
(二)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,有较强的代表性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和理事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学校从事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人员,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担任本会理事;
(六)在省、州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担任理事及其以上职务的我校人员,征得本人同意后即为本会理事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会长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章 经 费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:学校划拨给党委统战部的专项经费、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章 终止程序
第二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